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和时限

1.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全省“放管服”有关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2.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企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在参与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与属地评价机构咨询联系。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3.各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石家庄和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对企业提交的评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于每月25日组织开展评审、公示和公告。评价工作机构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二、企业服务和监管

1.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评价工作是我省壮大创新主体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此项工作发掘和培育更多优质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指标现已列入科技部《地方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对已提交注册信息企业评价辅导,指导符合条件企业“应评尽评”,切实提高参与评价企业入库率。

2.各市科技局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前提下,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定期向省科技厅与省建行组织开展的“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推荐入库企业,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获得贷款融资的优质服务措施。

3.各市科技局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对确认核实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三、跟踪调研和总结

1.各市科技局要继续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2.各市科技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体系,加强评价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时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至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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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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