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总工会

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

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开展2021年度“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通知

石人社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开展2021年度“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52号)要求,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助推全市经济开好局、起好步,现就今年开展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以下简称共同约定行动)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处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加快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面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和员工应秉承互商互谅、求同存异的理念,以共同约定行动为牵引,做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促使企业与职工凝聚共识、实现双赢。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通过规范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与职工妥善解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畅通企业与职工的沟通渠道,进一步推动企业稳岗留工、稳增促产,推动企业职工合作共赢,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多措并举,推动共同约定行动顺利实施

(一)积极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推动企业和职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指导双方共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共同约定协议书”(见附件1),作为签订或实施集体合同的补充文本。要通过共同约定行动形成同舟共济、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集体协商工作。紧扣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推动集体协商工作要按照合法合理、利益兼顾、灵活实效的原则,围绕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事项,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协商工资薪酬待遇。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通过协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受疫情影响较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保持工资相对稳定或适当调整工资增减幅度;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根据发展现状,合理协商职工工资调整幅度。

2.协商劳动用工管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制定错峰放假和轮岗调休计划,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通过协商采取调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鼓励企业用心、用情、用岗、用薪留人稳岗,保障连续生产。

3.协商维护特殊群体。密切关注道路货运、快递物流、网约送餐、环卫保洁等新领域新业态特殊群体诉求,通过开展集体协商明确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让集体协商成果广泛惠及新阶层新群体。

(三)积极开展灵活多样要约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继续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努力提升和巩固集体协商覆盖面,确保完成全年深化集体协商目标任务。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围绕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合理确定协商议题,鼓励协商双方积极要约、主动要约、规范要约、依法应约。针对企业、行业及区域集体合同签订或续订发出协商要约,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普遍要约与专项要约相结合,大力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引导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提出要约,鼓励各地区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要约行动,引导基层提出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要约,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打好基础。

(四)全面增强集体合同质量实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与推进集体协商质效评估结合起来,指导企业、行业(区域)对标对表规范履行集体协商程序,把好协商代表产生关、合同文本起草关、劳资协商谈判关、合同审议通过关、签约履行落实关“五道关口”。查摆集体协商工作短板,切实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提高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水平。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京津冀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用人单位版)》,指导企业依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参考文本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三、狠抓落实,确保共同约定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举措。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合力督促共同约定行动迅速启动、上下联动、整体推动。人社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积极做好规划协调、集体合同备案和协商争议调处等工作。工会组织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集体协商工会人员、网络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加强集体协商理念的宣传,积极做好培育企业代表组织、加强企业代表培训,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协商理念、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督促履行集体合同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利用网上宣传阵地和主流新闻媒体,全面宣传集体协商制度在谋求共识、化解矛盾、凝聚力量、促进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与职工树立在特殊时期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携手共商的理念,大力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关心企业、共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准确解读应对疫情出台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文件,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三)创新协商方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借助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确保程序规范的前提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约、应约、沟通和协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视频、网络平台等形式启动协商要约、做好议题收集、议题整理、意见交换等工作,力求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形成共识。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以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告知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经公示获得全体员工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

(四)及时总结上报。要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共同约定行动开展情况(见附件2),全面准确统计有关数据,宣传一批好的典型经验。要注重总结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采取的有效举措、取得的工作进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分别于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总结(含数据),报送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689139

电子邮箱:Ldgx218@163.com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联系电话:85521885

电子邮箱:b607216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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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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